2021年5月21日,一大早李女士便已在肃宁县人民法院门卫处等候,这是怎么回事呢?原来她是来送锦旗的,她一再要求将写有“一身正气悬肝胆护民权 两袖清风为群众办实事”的锦旗交给刘富新法官。她说:“刘法官一心为民着想,只有送这面锦旗才能表达我的感激之情”。
2019年5月2日,李女士经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介绍,购买了威海市某置业公司位于山东威海的房屋,并于当日同威海市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,并交纳定金1万元。签订定购书后,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带李女士去看房时,李女士才发现该房屋与中介服务部所宣传的严重不符,经和中介服务部协商,中介服务部答应退还李女士定金1万元,但是一直没有退还,因此李女士将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起诉至法院。
刘富新法官审理该案后发现,李女士起诉的案件存在一些问题,首先起诉的主体不对,同李女士签订商品房定购书的是威海市某置业公司,收取定金的也是威海市某置业公司。其次商品房定购书中明确写明“本定购书签定后,定金不予退还”,虽然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在定购书及收据上书写了“一万元同意退还”的字样并加盖了服务部的印章,但签定定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并非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,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裁判,李女士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。考虑到李女士购房的实际情况,刘富新法官并没有程序化的对该案进行裁判,在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缺席开庭的情况下,刘富新法官积极同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沟通,并亲自到中介服务部了解情况、做调解工作,督促中介服务部同置业公司沟通、协调,积极帮李女士争取退还一万元定金,经过多次沟通、调解,李女士最终拿回了一万元的定金,撤回了对肃宁县某中介服务部的起诉。本案中,若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判其实很简单,但是刘富新法官出于为当事人利益考虑,本着为民办事的真心,真正使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。
在此,提醒广大购房者,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事先考察好房屋的实际情况,待确定好符合自己心理预期条件后再签订定购书或购房合同。同时,在交纳“定”金时,一定要了解清楚交纳“定”金的性质,一般情况下,定金是不予返还的,而订金是可以返还的,在购买房屋前充分了解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,在出现纠纷时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